古代女子陰刑怎麼幹(細說古代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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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1.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如何懲罰的
  2. 關于古代宮刑的流程
  3. 古代女人受陰刑時大姨媽來了怎麼辦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如何懲罰的

我是水煮汗青,我來回答。

古代對通奸罪的懲罰非常嚴厲,唐朝之前的刑法對通奸罪的處罰都是極刑,就是死刑。

唐朝對通奸者的處罰相對輕一些,隻是流放,宋朝也是一樣。到了元朝以後,杖刑被用在通奸罪上,而且女性受刑需要脫光衣物,這是也是對犯人的羞辱。不過這樣的懲罰方式一直延續下來,直到封建皇朝的滅亡才終止。

有一農家女與别人私通,而且情況非常惡劣,聯合奸夫一起向夫家索取銀兩,結果夫家上報了官府。縣官在審這件案子的時候,先是讓該女子的父母出面訓導,但這女的還是不知悔改,于是就對她實施了杖刑。

該女子在被打屁股的時候,整個縣衙被圍得水洩不通,看熱鬧的老百姓圍了好幾層!在杖刑完畢後,其父母攙扶着女兒走出縣衙,并用自己的衣服給女兒遮擋,但都被周圍看熱鬧的百姓給扯去了,迫使她赤身裸體回家。

後來該女子不堪受辱,跳入河裡自盡。陪同的父母連忙跳下去相救,結果三人都溺水而亡,周圍看熱鬧的看客們沒有一人願意伸出援手。

以上針對通奸罪的懲罰方式都是有當時的法律規定,并且是由古代衙門審判執行的。不過通奸罪在古代比較特殊,因為整個封建時代,通奸罪都被允許執行“私刑”。就是在對待通奸者的時候,旁人也可以對其實施刑罰,如果《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載:“夫為寄猳,殺之無罪。”這裡的“寄猳”就是指通奸行為。

在古代,逛窯子是允許的,但與人通奸是犯法的。

婚姻生活中,與妻子之外的女人發生為愛鼓掌的行為就屬于“奸”,男女之間“奸”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強奸、二是和奸。和奸也就是通奸,在古代,時代不同,關于通奸之人的處罰也有所不同,到了現代,通奸是不犯法的,屬于道德問題,逛窯子才犯法。

通奸是近代的說法,在古代都是講和奸。

先秦時期的律令規定:“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妻有外夫者宮”。這裡說到了通奸的人會被處以宮刑,宮刑是非常屈辱,殘忍的一種刑罰,男子去勢,女子幽閉,也就是破壞人的生殖器官,太史公司馬遷就曾經受過屈辱的宮刑。

到了秦朝時,對于通奸的處罰還是比較重的,破壞别人家庭的都沒好下場。秦律規定:如果打死通奸的妻子和通奸的奸夫是無罪的,不用負法律責任,同理妻子殺了出軌的丈夫和第三者也是沒事的。“夫為寄豭,殺之無罪。”像嬴政的母親趙姬和嫪毐就是通奸,不過沒人敢在太後身上執行律令。

漢朝時,關于通奸的刑罰要輕一些了,兩漢時期男女關系十分混亂。二婚的,娶小姨子的比比皆是,所以漢律對于通奸的規定是:“諸與人妻和奸,及其所與皆完為城旦舂。”城旦舂是兩種處罰,其中城旦是專門針對男性的處罰,就是築城的意思,而舂是針對于女性的處罰,也就是舂米。雖然刑罰比較輕,但期限卻是無期的,也就是無期徒刑,不過漢文帝改革後,期限最高變成六年了。

唐朝的時候,雖然皇家男女關系混亂,但對通奸之人的處罰也不算很輕。《唐律》中規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即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也就是說和奸的人最少要坐一年半的有期徒刑,還會受到杖刑九十下,想想被闆子打九十下,不死也重傷。

七出之條就是從唐朝開始,假如妻子與他人通奸,這就屬于七出之一了,丈夫就有權單方面結束婚姻。并且唐朝法律并不承認先奸後娶,也就是說,假如兩人先通奸,互相都解除婚姻關系後再結婚,法律仍是不允許的,屬于違法行為。

到了宋朝,程朱理學的風靡,使得對于封建女性束縛十分缺乏人性,《宋刑統》中,關于通奸寫到“諸夜無故入人家者,苔四十。主人登時殺死者,勿論。”也就是說,對于登堂入室通奸的人,主人家是可以格殺勿論的。

到了元明清三代,對于通奸的處罰嚴酷程度到達頂峰,允許捉奸,允許動用私刑,甚至于可以當場殺了通奸的男女。大清律令還有很奇葩的一點,妻子如果通奸,丈夫捉奸時必須要捉奸捉雙,不然奸夫跑掉了,丈夫是要挨闆子的。

因為通奸可以動用私刑,所以民間就有了将通奸之人沉塘或者浸豬籠,電視劇中就經常有浸豬籠這樣的場景。

到了民國時,通奸還是作為罪名存在的,

《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奸,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新中國成立以後,通奸的罪名就被廢除了,現在隻有重婚罪,破壞軍婚罪。不過通奸罪在台一直沿用至今。

古代将通奸罪視為醜惡行為,男女通奸被發現後兩人受到的處罰是不一樣的,曆朝曆代對犯通奸罪的女人處罰也不相同,但是有共同的特征——很嚴厲。

在秦朝,一旦發現男女通奸,可以不走法律程序,直接處以極刑,甚至到了“人人得而誅之”的地步。

在漢朝,先是延續了秦朝的刑罰,漢文帝時期相對比較仁慈了些。凡是犯了通奸罪的人,都會被處以宮刑。

在唐宋時期,因為國風比較開放,對通奸罪更為寬容。犯人隻需要在監獄中待上兩三年,就可以出來,至少沒有生命危險。

在元明清時期,對通奸罪的處罰又變得嚴厲起來。凡是通奸女子,都需要脫去褲子,接受杖刑,且不說杖刑帶來得皮肉之苦,在衆目睽睽之下脫下褲子,已經是對古代女子莫大的侮辱。元明清的杖刑處罰量也是一朝比一朝更重。在清朝,丈夫在妻子受罰後,還可以将妻子賣給除了奸夫以外的任何人。

古代為了懲罰犯通奸罪的女子,想出了很多殘酷血腥的處罰。

騎木驢

将犯罪的女子衣服脫光,将其陰道對準木驢背部的木棍,直到木刺從女子的口鼻穿出,刑罰才算結束。

幽閉

男人宮刑,女人幽閉。所謂幽閉,就是用木棍狠狠地擊打女子的肚子,直到将子宮剝落。女子在受刑後通常會因為傷口感染而死或者自殺。

浸豬籠

這是我們在電視劇中最常看到的處罰,将通奸的男女裝進豬籠沉入河中,女方家庭即使不舍也不能說什麼。

總而言之,古代對通奸及其厭惡,尤其是對通奸的女子極其殘忍。

中國自古就是禮儀之邦,《詩經序》說到:“變風發乎情,止乎禮義。”

但《詩經序》中也提到:“發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禮義,先王之澤也。”情,是人之性。

告子也說:“食色性也”,是人就避免不了天性。因此,某些人會無視禮義,管不住自己下半身。這時候就需要制定法律來處罰不合乎禮義的罪責,例如通奸。

中國最早關于通奸罪的說法見于《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奸者處以宮刑,男性割掉犯事工具,女性破壞生殖機能,可謂十分殘忍。

雖然《尚書》規定很嚴厲,但是到了孔子說的“禮崩樂壞”的春秋時期,諸侯各國公卿大夫貴族之間私通淫辟事件層出不窮,甚至常有尊卑親屬相奸等亂倫行為。

最著名的大概就是“趙氏孤兒”案的誘因了。趙嬰齊是晉國大夫,和侄媳婦趙莊姬私通,導緻了“趙氏孤兒”慘案。

公元前407年,魏國李悝認為“淫奢逾制”,應該用刑罰加以制裁。李悝編寫的《法經·雜律》中規定:“夫有二妻則誅,妻有二夫則宮。”此時通奸仍然延續《尚書》規定,對通奸之女施以宮刑。

秦始皇時期,因為母親和嫪毐通奸,還生下了孩子,秦始皇對于通奸尤為深惡痛絕,法律規定也及其嚴苛。

《秦律》規定對通奸處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也合法。

《史記·始皇本紀》說:“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如丈夫通奸,妻子将其和通奸者殺死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到了漢朝,對于通奸罪容忍度高了不少,像漢末三國時期,曹操專好人妻,還霸占了張繡嬸嬸,逼得張繡反叛,差點丢了性命。

兩晉南北朝不說,命都朝不保夕,誰還在乎那點破事。

隋唐開始,人們對待通奸又開始嚴厲。

唐律規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還規定,因奸罪而名譽受害的家庭的成員均有權捕捉奸夫淫婦送官,其拒捕而殺之者免刑或減輕刑罰。

元朝法律《大法令》規定:“諸妻妾與人奸,夫于奸所殺其奸夫及其妻妾,及為人妻殺其強奸之夫,并不坐。”殺死通奸之人和殺死強奸之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大明律》也規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

《大清律例》規定:“凡妻妾與人奸通而于奸所親獲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隻殺死奸夫者,奸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清朝法律借鑒了《大法令》和《大明律》,允許對通奸者使用私刑,并可當場殺死通奸男女。如果隻是殺死奸夫,丈夫沒有追究奸婦責任,官府仍然有權利追究奸婦的責任。

我們看影視劇中對于奸夫淫婦的處置,如浸豬籠、陰刑、木驢等,多來自清朝時期。

由上可見,中國古代對于通奸的懲罰還是很嚴厲的。當然了,某些特權階層并不受法律約束。

女子在古代地位十分低下,常常使她們成為男性的附屬品,古代女子深屈簡出所以與人通奸的幾率也很小,不過也不排除某些女性忍不住寂寞與人通奸。

早在秦朝就已經有了通奸罪的相關法律,當然在民間也會有私刑的畢竟在當時女性通奸是罪大惡極可以說是人人得而誅之。而一旦被發現那下場是非常慘不但要受到變态的酷刑還會受到萬人辱罵就連娘家也會受到牽連。

古代還有一種“婦刑”又稱獸刑可以很大程度的折磨和摧殘女性的生理和心理。其中就有針刑也就是用針刺紮犯人,而根據不同部位,通常有三種:一是刺指甲縫,将女犯雙手固定之後,用縫衣針從其手指甲下刺入,也有用竹簽的。二是刺乳頭,即用鋼針、大号縫衣針等刺其乳頭。三是刺陰蒂。

站刑。這類是明清時期開始出現的,由于當時女子大多裹腳,用刑時便将女子的纏膠布和鞋等去掉,然後使其赤足站于磚塊之上。對于裹腳的女子來說,這種刑罰雖然相對較輕,但痛苦程度卻同樣極為嚴重。總之在古代通奸被發現是很慘的,就算到了現在雖然不會有酷刑但是還是會受到别人異樣的眼光。

我國古代關于“通奸罪”最早的記載,是在《尚書》裡。《尚書》裡有一句:“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

這句話的意思是,男女之間如果通奸,那麼是要受“宮刑”的。

說到“宮刑”,有些人就納悶了,男性的宮刑大家都知道,就是“閹割”,那麼什麼是女性宮刑呢?

女性宮刑又叫“幽閉”,最早的記載也是在《尚書》裡。

至于“幽閉”是怎麼回事,在《碣石剩談》中記載:“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pìn hù),隻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

也就是說,最早的“幽閉”是用木棒不斷打女性肚子,最終讓子宮脫落,女性隻能便溺,終生無法性生活。

到了後來,對于“幽閉”之刑,執行方法也變得多種多樣,有些讓人聽了就覺得害怕。

《堅瓠集》記載了這樣一件事,在清朝順治年間。有一個人,看上了一個大戶人家的奶娘。

大戶人家的奶娘可不是誰都能碰的,這人就經常偷偷和奶娘見面,時間久了,兩人日久生情,最終決定偷偷房事。

“紙裡包不住火”,這件事最終還是被人發現了。既然是大戶人家,又怎麼能容忍自己家中發生這樣的事情。為了懲罰這個奶娘,這家老爺竟然請人打造了一把小鎖。

小鎖打好之後,老爺又讓人将奶娘按住,在奶娘兩個陰唇部位鑽了小孔,然後将小鎖鎖上,還把鑰匙丢進了井裡。

受到這樣的刑罰,奶媽真是痛不欲生,陰部就是走路都覺得疼痛,最終還是請了開鎖匠,才打開了鎖。

這種執行“幽閉”之刑的方法,真是變态至極。

“幽閉”之刑,後來也有人叫她“啄刑”,在《說文》一書裡,把“啄”解釋為擊打的意思。其實“啄刑”也是用東西擊打女性,不過這次打的并不是腹部。

“啄刑”是擊打女性“趾骨”緻其破碎,其實這裡所說的“趾骨”,就是女性陰部那塊骨頭,也就是說是要用東西不斷擊打女性陰部,導緻骨折,這樣一來,女性陰部觸碰都會十分疼痛,從而達到“禁淫”的目的。

“幽閉”在《詩經·大雅》裡也解釋為“椓幽”,“椓幽”的目的也是破壞女性陰道,不過這次手段更加殘忍。

史書記載,漢景帝時,廣長王王後昭信,因為和一個叫陶望卿的女子争風吃醋,處處打壓陶望卿,陶望卿最終投井自盡。

陶望卿死後,昭信還覺得不解氣,就讓人把她的屍體打撈上來,用古代拴牲口用的“木橛子”插進陶望卿陰道,摧毀她的陰部。這就是所謂的“椓幽”。

古代看重女子貞潔,在男尊女卑的社會背景下,女性犯“通奸罪”的懲處手段,真是有些令人發指。

說起這個,我有點想吐槽啊,為啥通奸罪裡,總是女人受到的懲罰最重啊。不僅身體受罰,還要精神侮辱。就是到了今天,一有什麼劈腿之類的事,那“蕩婦羞辱”就來了。

當然,古代對女人更為苛刻。

1.沉河不用說,就是扔河裡淹死。

2.浸豬籠就有點慘了.把犯了通奸罪的女人放進豬籠(裝豬仔的竹籠)裡,在開口處拴上繩索,吊起來,放到江河裡淹浸,罪行輕些的,就讓其露出口鼻,浸若幹時候,那罪行重些的,就全部浸入水中,直到浸淹至死。在此過程中,還讓許多人圍觀。

3.坐木驢最為羞辱殘酷.先在一根木頭驢車上豎起一根小木樁,把受刑的女子吊起來,話在木樁頂端,使木樁戳入陰道内,然後放開,讓女子身受折磨,然後押赴刑場處決.

1.在秦朝,"有子而嫁,倍死内外,……殺之無罪"。對于那些懷了“野種”嫁人的女子,可以不告而誅。

2.唐朝略有松動:"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3.元朝重新允許私刑,本夫(正當丈夫)不僅可以捉奸,且可當場殺死"奸夫淫婦"。元之《刑法志》規定:“諸和奸者杖八十七”,并且規定女人在挨打時,要剝光衣服。

4.明清朝基本延襲元朝的規定,隻是加了三杖,變以杖九十。

這些通奸罪的刑罰通常隻針對女性,一直到了1936年,法律規定中才有“與其相奸者,亦同”的條款。

由于古代貞操觀念對女性的束縛較大,因而通奸罪名多安在女性頭上。即使是女性不幸遭到強奸,最後羞憤而死,或是在反抗中被強人打死,方才顯得貞烈,否則即使旁人選擇原諒,也會受到他人白眼,約等于受活刑。

由于禮法所拘,即使未婚女子與人私通,也被歸于通奸,受上述刑罰。就是那些真在婚内軌的女人,其所受的刑罰與侮辱也遠高于男性,是為悲哀也。

就是在今天的社會,婚内出軌事,人們對于男女的指控也各有不同,這也是曆史傳統的影響吧。

何謂“通奸罪”呢?簡單的說就是和配偶之外的男或女發生性行為。

其實這是古代的一種罪名,随着社會的發展,當今社會沒有了“通奸罪”,它現屬于道德譴責的範疇。

換言之,現如今對“通奸”持寬容态度,隻要不影響社會穩定,男女之間的私情自我約束和檢點就行了。

這一點兒和古代截然不同,古代官府對通奸是堅決打擊的,并為之制定了嚴厲的刑罰。有多嚴厲?

據上古時《尚書》記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什麼意思呢?

即沒收男女“工具”,實施“宮刑”,這對于“奸夫淫婦”來說簡直是生不如死,這應該是對“通奸”最嚴厲的懲罰。

【秦朝】對通奸,即“私通”一般處以極刑,規定捉奸者可以不告官而殺之。也就是說私刑也合法,規定對淫婦人人得而誅之。這是很嚴厲的刑罰。

【漢朝】劉邦建立漢朝後,“漢承秦制”,即延續秦時法律,一旦發現奸夫淫婦可殺之。

值得一說的是,漢文帝劉恒以仁孝治天下,有一天,他動了恻隐之心,說别殺死奸夫淫婦了,把他們閹割了吧。說實話,這樣做還不如把罪犯一刀砍了呢!

【唐朝】唐高祖李淵祖上有三分之一的突厥血統,他反隋時還向突厥借兵。

外族在男女性事上無所謂,故唐朝是最開放的朝代。比如高陽公主與辯機和尚通奸,女皇武則天與馮和尚通奸,上官婉兒和武三思通奸……

“上有所好,下必效之”,唐朝百姓任“性”而為,通奸和偷情的事比比皆是,比如唐代詩人元慎就曾和表妹偷情,《西廂記》裡的張生和崔瑩瑩的原型,其實就是元慎和表妹。把偷情描述的美輪美奂,現在看來其實就是搞破鞋。元慎不是癡情的男人,是十足的渣男。

有鑒于此,唐朝對通奸罪罕見的寬松。按唐律:“通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

【宋朝】趙匡胤也是仁慈的君主,他把唐朝的法律繼承了下來,奸夫淫婦得到了唐朝的“福利”,即便私通也不必去死或者遭受“宮刑”。

從以上可以看出,越是富裕的朝代對男女性事越寬容,不知親們贊同否?

【元朝】元朝是外族,剛開始對通奸很仁慈,後來受中原“男尊女卑”的影響,允許丈夫可以當場捉奸殺死奸夫淫婦,也就是說不告官就可用私刑。

如果丈夫不想殺死出軌的妻子,可把奸夫淫婦送官府,官府對不忠妻子進行懲罰。

一般是褪去下衣打屁股,規定最多不能超過八十大闆,我估計超過八十大闆就打死妻子了。去衣受刑有侮辱出軌女人的意思。

【明朝】朱元璋建立明朝後,在政治、經濟方面進行了一番改革。但在處罰“私通”方面繼承了元朝的法律。不過在打女人屁股進行了細分:“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清朝】大清入關後,允許抓奸,允許當場殺死奸夫淫婦,基本和明朝、元朝的法律差不多。

清朝增加了“誘奸”這一條,“誘奸”原稱“刁奸”。按清朝規定:“對刁奸者杖百下,比通奸多了十下”。

【民國】民國時期《暫行新刑律》第289條,關于通奸罪規定:和奸(通奸)有夫者,處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由于儒家思想“從一而終”的影響,古代對通奸行為是“零容忍”。由于允許私刑,由此派生出“侵豬籠”、“騎木驢”這兩種民間懲罰。

【侵豬籠】就是指把犯人放到豬籠裡投到河裡淹死,在古代的南方經常用此懲罰通奸或者偷情的男女。

“豬籠”原本是方便運豬的工具,到後來成了私刑的刑具。

族長或者長輩得知有通奸或者偷情的男女,為了以儆效尤,召集所有族人,把奸夫淫婦裝進豬籠,罪行輕的在河中侵泡半天,罪行重的直接淹死,族長有生殺大權。

【騎木驢】把偷情的女人或者淫婦放到一個木驢狀的凳子上,凳子中間豎着一根長半尺的木橛子,剛好插入淫婦的下體。

衙役們擡起木驢去刑場,在行進的路上,這些衙役故意上下抖動,淫婦被木橛子搞得嗷嗷叫,是痛苦的叫。

但在衙役聽來别有一番滋味,衙役更加賣力的抖動,親們腦補一下場景去吧。

淫婦被折磨的奄奄一息,到達刑場後基本站不起來了,随後淫婦被砍頭。

【打屁股】把淫婦的下衣褪去,當着衆人的面行杖刑,這是一種侮辱性的懲罰。

古代的女人對屁股包裹的很嚴實,沒見過陽光的屁股很白,女人露出雪白的屁股給觀看者以強烈的刺激,而對受刑者則是莫大的屈辱。

講真“打屁股”心上的痛比肉體的痛強似百倍,這也是官府對淫婦實行杖刑的初衷。有的女人不是被打死的,而是不堪受辱回家自殺了。

文/秉燭讀春秋

我是曆史伶俜者,你來問我來答。

在古代影視劇中,如果犯了通奸罪,男的一般會被人打,女的要更加悲慘一點兒,就要浸豬籠了。

而在中國曆史上,各個朝代對于通奸罪的刑罰也是不一樣的,從徒刑到當場杖斃。不過在每個朝代,男人的地位都要高于女人的地位的,所以受的刑罰也會較輕,女的要更重。

秦朝對于通奸者法不留情,人人得而誅之,不需要報告官府,而且殺人無罪。

漢朝跟秦朝差不多,犯奸必殺。

唐宋兩朝較為溫和,一般以徒刑為主,這也是受了當時胡文化的影響。

元明兩朝又恢複了通奸死刑,而且女的在接受刑罰時,還必須脫衣受刑。

清朝入關後,延續了明朝的刑罰,基本上也是殺死通奸者無罪,女的脫衣杖刑。

現代的通奸劃分為了道德問題,不再接受刑罰,能監督這一行為的隻有社會的輿論和自己的理智了。不過據說現在正在考慮将其加入刑法當中。

偷情、通奸,指的是已經确定了戀愛關系或者婚姻關系還和第三者保持親密關系的行為,也泛指暗中和第三者談戀愛或者有過性行為。古代律法非常森嚴,而女性對性的态度是比較保守的,加上古代女性地位普遍偏低,所以如果有女子耐不住寂寞跑去偷情、通奸,則會受到各種具有侮辱性的殘酷的懲罰。換句話說,古代女子偷情、通奸,完完全全是用生命來換取一時之歡樂。

具體的懲處手段有很多。

1.浸豬籠

浸豬籠是影視劇裡最常見的一種刑罰,也是古代處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浸豬籠有詛咒偷情的男女豬狗不如、死後再也不能轉世為人等惡毒之意。

浸豬籠主要由當地德高望重的長輩來舉行。具體的方法是:先把犯了通奸罪的女子關入豬籠之中,然後用繩索将她吊起來,再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是輕罪者,就讓其頭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時間即可;如果是情節嚴重者,直接淹浸至死。

2.騎木驢

木驢就是木頭做成的驢,木驢背上,豎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樁。當古代的女子犯了通奸罪且情節嚴重者,則可能受騎木驢之苦。騎木驢就是強行将女犯按坐在木驢上,木驢背上的尖木樁就會刺入她的下體,而且,随着木驢的走動,尖木樁會一伸一縮,弄得女犯下身鮮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許多受木驢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慘死在木驢上。

3.“縫陰術”

縫陰術屬于私刑。就是用針線把女性外陰部位硬生生縫合起來,具體實行起來極為下流,所以一般隻有民間的丈夫和妻子才可能用到。據說有兩種使用情形,一是丈夫處理自己紅杏出牆的妻子,二是妻子用來對付家中勾引自己丈夫的丫鬟。

4.幽閉

幽閉屬于宮刑中的一種。明朝王兆雲在《碣石剩談》中寫到,說是用木槌猛擊婦人腹部,直到落下某個器官,此後隻能排尿,再不能行男女之事。還有一種椓竅法,效果同幽閉之刑一樣,都是為了摧毀女性的陰部。

總的來說,古代處理通奸罪的女子,都是采取一些慘絕人寰的懲罰方式。

關于古代宮刑的流程

宮刑的操作

閹割過程是相當殘酷的,被閹割者會因失血過多或過于痛疼而長時間昏迷,止血消炎的措施也非常簡單,隻是“以灰火傅之”。二是用利刃割開陰囊,剝出睾丸。用這一方法進行閹割顯然并不需要完全割除生殖器官,但同樣可以達到目的。洪邁所著《夷堅志》卷八對這一方法有所記載。另據記載,古代還有所謂的“繩系法”與“揉捏法”。前者是在男童幼小時,用一根麻繩從生殖器的“睾丸”根部系死,既不影響溺尿,卻阻礙了生殖器的正常發育。久而久之,男童的生殖器便會失去功能。後者是在男童幼小時,由深谙此道之人每天輕輕揉捏其睾丸,漸漸适應後,再加大手勁,直至将睾丸捏碎。然而,專将睾丸割去或捏碎,如果是業已發育之人,盡管能夠完全避免授精,但其性欲及淫亂宮廷的能力在一定時期内會依然存在,甚至有的人反會因此而更加強勁耐久。所以,古代的宦官都是采用“盡去其勢”之法,将生殖器全部割除。

在古代相對落後的醫療技術條件下,閹割手術的死亡率是相當高的。明代天順年間,鎮守湖廣貴州的太監阮讓,一次精選了虜獲的苗族幼童1565人,将他們統統閹割,準備悉數送呈朝廷。但由于手術太殘酷及醫療技術條件太差,在阮讓自閹割幼童到奏聞朝廷這短短的時間内,幼童疼死、病死者竟達329人。後來,阮讓又重新買了一批幼童加以閹割,以補上死亡之數,送呈朝廷。阮讓前後共計閹割幼童1894人,死亡率接近20%。如此集中而大量的死亡,顯然同閹割手術失敗或手術後的并發症有關。

曆代古籍對閹割手術的具體情形大緻上都記載得很是簡略。清朝末年,一些來到中國的歐洲人對迥異于西方的中國宮廷文化産生了濃厚的興趣,并較為詳細地描述了當時的閹割手術情形。但這些描述多為道聽途說,遠不及清末宮廷宦官以切身經曆為基礎的回憶詳細,其可*性也值得懷疑。據清末宦官回憶,北京城有兩個赫赫有名的閹割世家,号稱“廠子”:一是南長街會計司胡同的畢家;另一是地安門外方磚胡同的“小刀劉”。主持其事者都是得到朝廷認可的家族世傳,六品頂戴,稱“刀子匠”。兩家據說各有絕招,但技藝絕不外露,隻是父子相傳。

淨身需要選好季節,最好在春末夏初,氣溫不高不低,沒有蒼蠅蚊子,因為手術後約一個月下身不能穿衣服。淨身者在手術前都需履行必要的手續,其中關鍵是訂立生死文書,并需請上三老四少作為證明人,寫明系自願淨身,生死不論,免得将來出麻煩吃官司。費用自然是要收取的,但淨身者多來自貧困之家,一時或許拿不出很多銀子,因而可以待進宮發迹後再逐年交納。這些也需要在文書上寫明白。但有兩樣東西是必須帶着的,一是送給刀子匠的禮物,一般是一個豬頭或一隻雞,外加一瓶酒。二是手術所用的物品,包括三十斤米、幾簍玉米棒、幾擔芝麻稭及半刀窗戶紙。其中,米是淨身者一個月的口糧,玉米棒燒炕保暖用,芝麻稭燒成灰後用來墊炕,窗戶紙則用來糊窗子,以免手術後受風。刀子匠要準備兩個新鮮的豬苦膽、臭大麻湯和麥稈。豬苦膽有消腫止痛的作用,手術後敷在傷口處;臭大麻湯的功用很多,手術前喝一碗讓人迷糊,起麻醉作用,手術後再喝,讓手術者瀉肚,以減輕小便的排洩量,保證手術成功;麥稈的功用不言自明,即手術後插入尿道。

手術過程中,除了主刀者外,一般還需三四名助手。被閹割者都需采用半卧姿勢仰倒在床位上,幾位助手将他的下腹及雙股上部用白布紮緊、固定,然後有人負責按住其腰腹部,另外的人則用“熱胡椒湯”清洗閹割部位,加以消毒。用于閹割的手術刀是一種呈鐮狀彎曲的利刃,據說是用金與銅的合金制成,可防止手術後感染,但使用時通常并沒有特别的消毒措施,在火上烤一下,便算是消毒了。這一切完成後,主刀者即用鐮狀彎曲的利刃,對被閹割者的陰莖連同陰囊進行切除,通常分兩步:第一步是割睾丸。在球囊左右各橫割開一個深口子,把筋絡割斷以便把睾丸擠出來。這需要閹割者身子打挺,小肚子使勁往外鼓。待用全身的力氣把睾丸擠出來,刀子匠會把片好的豬苦膽貼到球囊左右兩邊。

第二步是割陰莖。這需要相當高的技術,割淺了會留有餘勢,将來裡面的脆骨會往外鼓出,就必須再挨第二刀,即宮裡俗稱的“刷茬”;如果割深了,将來痊愈後會往裡塌陷,形成坑狀,解小便時呈扇面狀,一輩子不方便。宮裡的太監十個有九個都有尿裆的毛病,這就是閹割的後遺症。陰莖割除後,要插上一根大麥稈,然後把另一個豬苦膽劈開,呈蝴蝶狀地敷在創口上。據說也有的是用栓狀白蠟針插入尿道,并用冷水浸濕的紙張,将傷口覆蓋包紮。這大概是淨身場所不同而出現的技術性差異。

被閹割者在手術後必須由人架持攙扶着在室内遛二至三個小時,然後方可橫卧休息。手術之後的三天,是被閹割者最難熬的時光。在這三天裡,他們躺在特制的門闆上,雙手、雙腿都被套鎖牢牢地捆住,根本不能動,目的主要是避免觸摸創口,以免感染。門闆中間還留有帶活闆的小洞口,大小便時用。當時也沒有太好的止痛消炎手段,為了避免傷口感染要嚴禁飲水,可謂是痛苦異常。待三天後白蠟針或麥稈拔除,尿液能夠排出,手術即告成功。然而苦難并沒有過去,最重要的是抻腿,每抻一次都痛得心肝碎裂、渾身發顫,但這對閹割者來說是必須的,否則可能導緻腰佝偻,一生都不能伸直,所以隻能忍受這種劇痛。此後的調養期仍需百日左右。

每一個被閹割的男人,都毫無例外地經曆過一番慘痛的折磨。這一過程是如此的殘酷,如此的痛苦,以至于那些慘遭閹割者終其一生都對此記憶猶新。清末太監馬德清曾在晚年回憶道:

那年頭,沒有麻藥,沒有什麼注射針、止血藥那一類東西……硬把一個活蹦亂跳的孩子按在那兒,把他要命的器官從他身上割下去,那孩子該多麼疼啊!一根根脈通着心,心疼得簡直要從嘴裡跳出來了……手術後,要在尿道上安上一個管子,不然,肉芽長死了,尿就撒不出來啦,還得動第二次手術。我後來聽懂得這個道道的人講,割掉那個玩意兒以後,不能讓傷口很快地結疤……所以要常常換藥。說實在的,哪裡是藥呢,不過是塗着白臘、香油、花椒粉的棉紙兒。每一次換藥,都把人疼得死去活來。

被切下的陽具,稱為“寶”,而在通常情況下刀子匠确實會把這東西像“寶”一樣地藏起來,被淨身者反而無權要回。經過刀子匠的加工之後,“寶”一般會放入“升”中,用大紅布包好,小心地放置在室内高處,稱“高升”,取升至高位之意,借以預祝淨身者将來走紅運,步步高升。等到将來淨身者發迹了,贖回自己的“寶”,刀子匠就可以趁機量财索讨。贖回自己的身上物,閹者稱為“骨肉還家”。這在他們來說,是一生中最大的喜事,儀式非常隆重,就如同迎親一般。也有由淨身者的家人自己保存的情形。過去鄉間貧苦人家,高處莫過于房梁,因而多将之垂吊于梁上,每過一年升高一截,以祝願孩子能夠在宮裡“步步高升”。

保存“寶”的原因大緻有三:一是為了做宦官後升級時查驗,以證明閹者身份,即通常所說的“驗寶”;二是将來宦官死後,要将“寶”放進棺木裡一起埋葬,因為宦官們希望自己到另一個世界或轉胎之時能恢複男人的本色;三是中國傳統中有身之發膚受之父母的觀念,宦官作為刑餘之人已屬不孝,不能傳宗接代更屬不孝之大者,所以将“寶”加以保存,死後随棺而葬,也是一種心理的補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盡管閹割是成為宦官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每一個被閹割的人都能夠順利地進入宮廷的,曆朝都有嚴格的選用制度與程序。不過,無論進入宮廷與否,受閹之人自此就開始了另外一種完全不同的人生。也正因如此,他們普遍認為,人生的一切苦樂都是從受閹之日開始的,而受閹之日就成為其新的誕辰日,日後算命也是依據受閹之日的天幹地支。

嶽不群的揮刀自宮大約是古典宮刑的最高技藝,出那點血算不了什麼,一點穴就成;而有紫霞神功真氣内守,更不必擔心什麼感染。但現代宮刑卻更人性化更科學。據說挪威丹麥等國家有所謂“化學宮刑”,專對那些喪心病狂而又誠心悔改的色魔而施,以化學的方法而閹掉其性欲。存其形而去其神,可謂宮刑之最高境界。

古代女人受陰刑時大姨媽來了怎麼辦

原始社會裡,女性的月經是沒任何處理措施的,她們隻會用幹草或樹葉等來搽搽血迹就算了事。

過度到奴隸社會時期,人類逐漸有了文明,這時候的女性則用樹皮或獸皮縫制内衣遮羞,月經來時,墊上一些幹燥物吸收污血,且學會用清水沖洗外陰。

到了封建社會,人類逐漸發明了絲綢、織布,漸漸的擯棄了獸↑皮樹皮等原始的東西,衣服成為文明的最大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