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
廣告業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複制是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衆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衆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複印件。根據本條規定,複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侵犯著作權罪行為特征。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别實施複制、發行的,屬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制向公衆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複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制作成圖書并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複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制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制作者即制作錄音錄像制品的人,由于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複制發行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複制發行其音像制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财産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衆,對中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
犯罪對象:
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所謂作品,是指人們借以表現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方面的智力成果。依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4)美術、攝影作品;
(5)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6)工程設計、産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7)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圖書,是指作品經出版者編輯加工、版式設計、封面設計等技術處理并排版、印刷、裝訂後予以發行的書刊出版物。錄音錄像制品,是指任何有聲音的原始錄制品或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是指自己或請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術作品。如果侵犯的對象不屬于上述範圍的,則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哪些廣告是不合法的
不合法廣告包括:虛假廣告、違法違規内容廣告、侵權廣告等。
1.虛假廣告:這是最常見的不合法廣告之一。它們通常包含不實信息或誤導消費者的聲明,以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和購買行為。虛假廣告可能會誇大産品的性能、效果或隐瞞重要信息,使消費者做出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決策。
2.違法違規内容廣告:這類廣告違反了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德,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暴力、色情、賭博、毒品等内容的廣告。這些廣告違反了社會道德和法律規定,可能對公衆産生不良影響。
3.侵權廣告:這類廣告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産權或其他合法權益。例如,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商标、版權作品或肖像進行廣告宣傳,都屬于侵權行為。這些廣告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也損害了被侵權者的合法權益。
總之,為了确保廣告内容的合法性,廣告主和廣告發布者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規範,确保廣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于不合法的廣告,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和處罰力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哪些屬于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分量不足的;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行為;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标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等等。
一、哪些屬于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行為;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标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實名稱或者标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或說明的;
10、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對商品價值做虛假宣傳的;
11、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2、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款提供商品的;
13、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經營者有上述行為,消費者可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向經營者提出索賠要求,索取賠償的數額應按所購買的商品的價格和接受服務的費用雙倍返還法。
二、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處理方法
1、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是指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或者其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侵犯消費者的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一般發生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過程中。
2、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責任在消費領域的具體體現,嚴格地說,它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職責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保護消費者的行政管理法規定義務,違法經營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後者無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
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往往也違反了國家的行政管理法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對于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行政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争法》、《食品衛生法》、《廣告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規定。
3、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刑事責任,主要是經營者違反消費領域的刑事法律規定,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主要是兩方面的,即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但是,針對不同的主體,消費者可以追究的責任不同。例如對于商品的銷售者,那麼就隻有違約責任。要是生産者的話,則可以多半追究的是侵權責任。此外,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需民事賠償、予以行政處罰。隻有極少數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告适用于某品牌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法律主觀:
注冊商标被他人用來作不是同類商品的商标是是否侵權需要看這個注冊商标是否是馳名商标、如果是馳名商标的話,被其他不同類或不相近的産品用作商标的,就算侵權,可以要求對方禁止使用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該注冊商标不是馳名商标的話,被其他不同類産品使用的話是不算侵權行為的。根據我國《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标是複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标是複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标,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标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