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皇帝犯法怎麼辦(古代皇族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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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1. 俗話說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古代皇帝犯法了應該怎麼辦
  2. 皇帝犯錯怎麼辦古時候如果皇帝犯錯了怎麼懲罰
  3. 在古代,如果一個皇子犯了株連九族之罪該怎麼辦
  4. 古代人冒犯皇帝嚴重會怎樣
  5. 古代是怎麼懲治貪官的

俗話說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古代皇帝犯法了應該怎麼辦

俗話說王子犯法庶民同罪,這句話想要表述的就是不管你是什麼大小官員,隻要是犯法了,就要按照法律程序辦理。不過在封建時期,平常人犯法都好辦,直接按照法律的程序處理。即使是官員、皇親國戚也有一定的法律法規來處理。不過有一個人要是反法的話就很難辦了,這個人就是皇帝。因為皇帝是封建王朝的最高統治者,他擁有着至高無上的權利。所有的法律都是皇帝制定的。如果皇帝犯法的話該怎麼辦呢?我們看一下古人是怎樣處理這些事的。

第一就是下罪己诏。“罪己诏”是古代的帝王在朝廷出現問題、國家遭受天災、政權處于安危時,自省或檢讨自己過失、過錯發生的一種口谕或文書。說白了就是出現了天災人禍什麼的,皇帝就說是我錯了。上天要處罰就處罰我吧。還有就是皇帝自己犯錯的時候也下罪己诏。就是告訴天下人,即使是我犯錯也要認錯。

其次就是找一定的懲罰措施。比如東漢末期,曹操征讨張秀的時候。當時正值種植禾苗的時期,曹操規定不能踐踏禾苗,否則斬首。結果在行軍打仗的時候,曹操的馬因為受驚跑到農田裡去了。踐踏了很多禾苗。這個時候曹操直接拔劍就要自刎,結果手下攔着曹操。僵持一會之後曹操說那這樣吧,我就割發代首。因為古人從不剪發的,曹操割掉自己的頭發代替自己的頭。可以說也是一種處理方式。

最後一種就是變通一下處理方式。清代建立之後,清代前面幾個皇帝都要修建自己的陵寝,但是修建陵寝工程巨大,耗材多。當時天下初定,交通不便,很多材料無法從其他地方運來。所以清代皇帝大多數都是從明代十三陵裡面直接拆過來使用的。乾隆時期還這麼幹。結果這時候手下的大臣就說,我們現在法律完善了,盜墓是犯罪的,老是這麼幹是知法犯法。而且我們挖明代十三陵,讓漢人怎麼看我們,不好辦。乾隆也覺得是,但是問題是自己已經做了。于是就有大臣說,這樣吧,皇上您之後不是要下江南嗎。下江南的時候把衣服裡面的肚兜繩子換成銀子的,這樣就相當于帶着枷鎖流放到江南了。乾隆覺得可行。既不影響自己下江南,而且還體現出即使自己是天子自己犯法了也要受到懲罰。

其實從某種程度上,天子犯法一般是很難受到處罰的。之所以會出現受到處罰,一般都是做個樣式給百姓看的。也算是維護自己統治的一種手段。

皇帝犯錯怎麼辦古時候如果皇帝犯錯了怎麼懲罰

人非聖賢,每個人都有那麼一些不完美的地方,隻不過有的人多一些有的人少一些罷了,這個世界上每個人都是會犯錯誤的。古時候,一般人犯錯有上級管,上級錯了還有更上的人在管,但是古代以皇帝最為尊貴,如果皇帝犯錯了那該怎麼辦?古時候會不會有一些律法是專門針對皇帝設立的,如果皇帝犯錯,古代臣子們是怎麼處理的呢?

中國有句老話叫君無戲言,自古以來皇帝的話就是王法,違抗皇命那可是大罪,輕則關押入獄,重則滿門抄斬。然而在一些朝代,皇帝被臣子怼得沒話講,最後還得向臣子道歉。千萬不要以為這些皇帝是窩囊廢,其實不然,都是曆史上一些鐵腕治國的強人。

在唐朝中晚期有一個皇帝叫做李忱,李忱的心計是出了名的。在登基上位之前,在無情的帝宮裡裝瘋賣傻,等到君臨天下後,便非常強勢,不要看他總是笑眯眯的,其實很多事他早已成熟在胸。每次宰相令狐绹向唐宣宗彙報工作時,李忱總是笑眯眯地聽着,等到彙報完後,突然臉色一變,言簡意赅的指出工作中的不足,經常吓得令狐绹渾身濕透。

可是就是這樣一個帝王心術那麼圓熟的皇帝,也經常被臣子怼得無話可說。唐宣宗有個舅舅叫鄭光,鄭光家管理田租的手下犯了罪,被京兆府尹韋澳給抓了,鄭光找到李忱求情,為了自己的舅舅,李忱找到韋澳,令他把人放了。結果韋澳卻說,鄭光的莊吏犯的是國法,怎麼能因為是皇帝的親戚就徇私。

皇帝沒辦法就說,那他犯法,你把他打一頓放了總可以吧!結果韋澳還是不願意,直接跟皇帝說,你寫道聖旨給我,我奉旨無話可說,否則我一定依法處理。唐宣宗最後還向韋澳道歉,因為他明白依法治國才能長治久安。在他的治理下,開創了後唐少有的盛世。

北宋的宋仁宗趙祯是出了名的好脾氣,但好脾氣并不是好欺負。宋夏戰争的三川口大戰,因為監軍黃德和臨陣脫逃導緻宋軍大敗,宋仁宗大怒,直接用腰斬來行刑,盡管大臣反對用如此殘酷刑法,但是宋仁宗很堅決,最終把黃德和送上路。而且他十分反對官宦為了利益,制造冤假錯案。

因此,隻要跟制造冤假錯案有關的官員,要麼流放,要麼殺掉,搞得貪官難以生存。然而就是這樣一個鐵腕皇帝也被下屬搞得很窩囊。有一次臣子王德給宋仁宗送了一個美女,皇帝也幹脆将其收入後宮。可是朝堂下大臣們就不願意了,特意是大臣王素,整天罵宋仁宗荒霪好色,逼得宋仁宗趕緊把美女送回去,丢失了這樣一個美女,宋仁宗差點哭了。一個皇帝連找個老婆都沒有權利,在乾隆時期還不是分分鐘的事。然而就是這樣的一個皇帝,也開創了後世津津樂道的仁宗盛治。

明成祖朱棣在明朝的皇帝裡算是比較狠的了,不僅搶了皇位,把鞑靼打到沙俄,瓦剌被打得沒影,草原的外族更是被橫掃。朱棣登基後,反對他的大臣要麼被殺,要麼被革職,反正都沒有什麼好下場。然而就是這樣一個兇狠的皇帝為了更好地治理江山也慢慢改變了性子。

朱棣在位時,為了避免冤案殺錯人,特意立法确定死刑需要經過相關部門核實五次,史稱五複奏。有一次發生了一次案子,戶部内部盜用錢糧,朱棣知道很生氣下令斬立決,結果官員們都跳出來說,你不是說要審核五次才能殺人嗎,怎麼能如此草率。輪到皇帝蒙了,最後笑着收回了旨意,還向指責他的大臣認錯。

在專制皇權高度集中的古代,一個皇帝還能聽從下屬的意見,隻要臣子是對的,還能低頭認錯。依法治國,哪怕皇帝再昏庸也亂不到哪裡去,相反在一些以人治國的朝代,一朝任性,一朝亡國。

在古代,如果一個皇子犯了株連九族之罪該怎麼辦

1.在古代,王子犯法确實與庶民同罪,但這一原則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難以得到充分執行。

2.當皇子觸犯法律時,普通官員無權對其進行懲罰,隻能将案件上報給朝廷。

3.朝廷接到報告後,通常會将案件交由宗人府處理。宗人府是專門負責皇族事務的機構,由皇族成員擔任要職。

4.從法律原則上講,皇族的家法并不包含株連九族的懲罰。對于皇子的處罰,通常包括罰沒俸祿、降級、貶為庶人、幽禁甚至賜死等。

5.盡管法律上存在這些懲罰措施,但實際上,過于殘忍的手段并不常用,它們更多的是對平民的威懾。

6.在處理皇子犯罪時,皇帝通常會展現出仁慈和寬厚的形象,以彰顯皇族的仁愛。

古代人冒犯皇帝嚴重會怎樣

嚴重到誅九族。不過還有一個特例,誅十族。

史上發生了唯一一次,在于明朝明成祖登位之時。被處以者為當時威望甚高的方孝孺。靖難之變後,燕帝登基,但方孝孺認為朱棣篡位,所以朱棣命其起草即位诏書,他甯死不從,更予以辱罵,于诏書上寫上“燕賊篡位”。屢命不從,朱棣終以誅九族相脅,然而他仍義無反顧地說:“即使誅我十族又怎樣?”終朱棣把其學生歸入第十族,連同原來九族一并誅殺。最終共誅殺八百七十三人,因此事下獄及被流放充軍者亦數以千計。

古代是怎麼懲治貪官的

夏商周

對貪污罪的規定自國家伊始就有,中國古代國家的曆史可以追溯到距今4000多年的夏王朝,從古人留下的史料中能尋覓到夏朝法律的蹤迹,令人贊歎的是當時已經有了懲治貪污賄賂的規定。夏朝對犯“昏”、“賊”、“墨”三罪的都要處以死刑。

其中“昏”指自己做了壞事而竊取他人的美名,“賊”指肆無忌憚地殺人,而“墨”指的就是官員違法亂紀。夏朝這一對官員違法亂紀的處罰規定可以說是中國古代刑事法律中對貪污犯罪的最早規定。

夏以後是商,商朝制定了官刑,其中把對官吏貪贓枉法的懲罰作為主要内容之一,要求官員不得貪求财物美色。

商之後的西周制定了一部重要的法典《呂刑》,規定了司法官員的5種職務犯罪——“惟官、惟反、惟内、惟貨,惟來”,其中的“惟貨”和“惟來”分别指敲詐勒索,行賄受賄和接受請托,貪贓枉法。

漢朝

官吏若貪贓枉法,禁子孫做官。

漢朝官吏的貪污受賄犯罪活動種類愈加繁多,大緻有受财枉法(即收受他人的财物而歪曲法律)、監守自盜(即利用職權竊取自己執掌、管理的國家财物的行為)、挪用公款公物、賣官鬻爵等。

法律對貪污受賄的官吏往往處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直至棄市。禁锢指子孫禁止做官,這種禁止往往能沿襲三代。而棄市指判處死刑。

唐朝

收受賄賂一尺絹得挨杖責一百下

《唐律疏議》首先以國家大法的形式把有關懲治貪贓犯罪的規定作為法律固定了下來。首先在總則性質的《名例律》中規定了“六贓”,即6種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為,然後又将其中牽涉官吏的犯罪專門規定于《職制律》中。主要包括:

受财枉法,即官吏收受當事人的賄賂而枉法裁判的,收受賄賂一尺(唐代計算贓物時先把它折算成絹數)杖責100下,一匹杖責加倍,15匹可判處死刑。

受财不枉法,即官吏雖收受當事人賄賂但并沒有枉法裁判,此種情況下,一尺杖責90下,兩匹加倍,30匹要被遣送到指定的邊遠地區并強制服勞役3年,即“流”刑。

收所監臨,指主管官員收受其管轄範圍内的錢财貨物的行為,收受一尺受荊條鞭打40下,一匹加倍;8匹要剝奪人身自由一年并強制勞動,16匹加倍,50匹流放2000裡。

坐贓,即官吏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取本不該屬于自己的利益,獲利一尺受荊條鞭打20下,一匹加倍;10匹的判處徒刑一年,20匹加倍,最高判處徒刑3年。

宋朝

貪贓官吏連坐制,累及上司和子孫。

宋朝對貪污犯罪沿用了唐朝的大部分規定,同時在有些方面加重了量刑。并且對犯罪官吏實行連坐制,即一個官員犯貪污罪,其上司和曾舉薦過他的官員都要受到處罰,有時甚至要影響子孫的仕途。

元朝

貪銀不足半兩的按法律免去官職

元代對貪污行為的法律規定較為全面,但與前代相比,在量刑上要寬大得多。

貪贓枉法的,貪銀不足半兩的,按照法律免去官職;半兩至5兩的,受荊條鞭打47下;5兩至10兩的,受荊條鞭打57下;10兩到25兩的,杖責77下;50兩以上的,杖責107下。貪贓不枉法的處罰則更為寬大,貪銀150兩才杖責107下并免去官職,不再聘任。

明朝

嚴刑峻法治污吏,情節嚴重者處死。

明太祖朱元璋執政後對貪官污吏的懲治較唐宋更嚴、更徹底,制定了一系列嚴刑峻法,重典治吏,嚴懲污吏。處罰原則主要有:對情節嚴重的處以斬刑、絞刑;實行嚴厲的經濟制裁;罷免官職,永不聘用。

這些規定主要集中在《大明律》中:監守自盜,滿40貫即處絞刑;貪贓枉法(收受賄賂從而歪曲法律),滿80貫處絞刑;貪贓不枉法(雖受賄但并未歪曲法律),滿120貫杖責100下,流放3000裡。

清朝

貪官一旦被舉報,革職抄家再處罰。

清代的基本法律《大清律例》以明代的《大明律》為藍本,也規定了官吏監守自盜(今天意義上的貪污)和受贓(受賄)等罪。清朝官員貪污,隻要被參奏,首先就是被革職,查出端倪之後就被抄家即沒收所有家産,然後再根據查實的犯罪情節分别給予不同程度的刑事處罰。

除了刑事處罰之外,對于貪污但涉案不深的官吏則可采取行政處罰,包括革職、停止提升、經濟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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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悠久的曆史上,雖然各朝代都有倡廉與懲腐的法律與舉措,而且有的懲腐的法律相當詳備而酷烈,但是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封建專制下的腐敗問題。這主要是因為:第一,封建社會君主的權力至高無上,君主淩駕于法律之上,有權立法,也可以随時破壞法制,帝王對官員首先要求是“忠”,其次才是“廉”。第二,古代懲貪律令也有特權法色彩,往往是“嚴下吏之貪,而不問上官”。有時法律明确規定達官顯貴犯罪享有“先請”、“八議”等,有“刑不上大夫”的特權,缺乏公平、公正,其效力自然要大打折扣。第三,立法嚴而執法寬。越到各王朝的後期越是如此,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緻使法律變成一紙空文,貪官橫行,腐敗蔓延,成為導緻政權覆滅的主要因素。現将刊載于甘肅省紀委《黨風通訊》中的這篇文章(題目及文中内容有改動)推薦給大家,以期古為今鑒,對我們今天的反腐倡廉工作有所裨益。

一、“三風十愆”罪。

這是商初的官刑。官刑是針對官吏專門制定的刑罰,以警戒公卿百官。此系商朝總結夏朝滅亡的教訓而制定的法律。“三風”即巫風、淫風、亂風,是存在于官僚階層的三種不良風氣。“十愆”(愆〔qiān〕的意思是過失)是三風的具體表現,包括恒舞于宮,酣歌于室,殉于貨、色,恒于遊、畋(畋〔tián〕的意思是耕種或狩獵),侮聖言,逆忠直,遠耆(耆〔qí〕的意思也指老)德,比頑童等,即:經常在宮中舞蹈;随便在官府等處狂歌;貪得财富、美色;迷戀遊樂、狩獵;蔑視聖人教導;拒絕忠直之言;疏遠德高望重的長者;親近奸nìnɡ〕的意思是用花言巧語谄媚人)小人;等等。這些不良風氣,“卿士有一于身,家必喪,邦君有一于身,國必亡”,所以,對此處罰很重,“臣下不匡,其刑墨”,就是說官員若不匡正國君,就要在臉上刺刻印記并塗墨。以後,“三風十愆”罪以各種刑名散見于各代法律,如各朝代選官吏時往往要考察被選拔者是否有戀财、好色、嗜賭、貪杯、玩物喪志等不良嗜好,有不良嗜好者不能入仕。李悝的《法經》規定,太子賭博經兩次笞勸無效則更立(改立他人)。對太子尚且如此嚴厲,對一般官吏自然不會寬松,那些慣于遊山玩水、精于吃喝樂舞、沉溺于酒綠燈紅的官吏,勢必難以像如今某些官員那樣潇灑自在。

二、職務連坐。為商鞅變法時首先實行,漢武帝時歸入特制的“見知故縱之法”。此法是對國家官吏實行連坐,上對下、下對上均承擔連坐責任,實行責任追究。如果對自己的上級或下級官吏的違法亂政行為知而不舉則坐以同罪。東漢沿襲西漢法律,如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下诏:“長吏贓滿三十萬而不糾舉者,刺史、二千石以縱避為罪。”是說對贓官之貪行,刺史、郡守都負有糾舉之責,如果失職,也要受到懲處。明朝規定,屬員貪贓,主管連坐。清朝貪官受懲,連坐屬員。這一法律對防止官吏互相袒護、互相包庇而亂政害政起了很大作用。有此法,明知不對,少說為佳,明哲保身,但求無過的“老好人主義”就行不通。

三、保任連坐。即被推薦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薦和任命者須連坐。此法在秦、唐、宋等朝代均實行。《史記·範睢列傳》載:“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宋史·刑法志》記載,宋朝防止官員貪贓枉法有兩種辦法:一是官員有試用期。試用官員轉正要有若幹名正式官員作保。按規定,官員不得保舉有貪贓行為的官員轉正。宋朝還有試用官員犯罪兩次就除名的規定。二是某官員犯貪贓罪,其上司、曾薦舉過他的官員都要受到處罰。此類法律給用人失察者亮起了“紅燈”,促使推薦和任命官吏者盡可能對被舉薦者的人品、才學、德行、能力進行全面的了解,有利于防止在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為,保證官吏的素質。

四、犯令、廢令罪。1975年出土的雲夢《秦簡·法律答問》裡寫道:“令曰勿為而為之,是為‘犯令’;令曰為之弗為,是為‘廢令’也。”即法律要求做的不做或法律不允許做卻做了的,均屬違法犯罪行為,該受懲罰。此法《秦律》首先實行,以後唐、明等朝均設其罪。可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和令不行、禁不止,在中國古代是輕則丢官、重則掉腦袋的罪行。

五、謊報、虛報政績罪。自報、指使下屬或授意他人謊報、虛報均屬此列。此罪《唐律》收入《詐僞》篇,《明律》歸入“奸黨罪”,清代則入《大清律》,虛報政績,“數字出官,官出數字”,是明令禁止的,觸犯者要受到嚴厲處罰。

六、禁锢。所謂禁锢,就是中國古代對犯罪官吏本人及其親友終身禁止做官的制度。禁锢屬于資格刑,它剝奪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權利。早在《左傳》中就有禁锢的記載,從漢至隋,禁锢都作為贓罪的附加罪而存在。東漢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下诏:“贓吏子孫,不得察舉。”即貪官子孫不得當官,可見貪官之貪行,要影響到子孫的前程。晉律中規定官吏貪污,罪不至死者,雖遇赦,仍禁锢終身,有時被禁锢的人,即使解除禁锢仍不能與平民享有同樣的權利。後世各朝改禁锢為“永不叙用”。

七、請托說情罪。《唐律·職制》“有所請求條”明确規定,沒有使用财物而僅靠人情向主管人員求辦某事,也要禁止。“監臨勢要”(非主管人員)替别人請托,隻要開口,就要杖一百;如果枉法,和“監臨主司”(主管人員)同等處罰。《大清·律》對說情受錢者,則“計贓從重論”。這對拉關系、走後門、說情風均起到遏制作用。

八、奸黨罪。這個罪名為朱元璋首創,載于《大明律》。有人說此罪名是“明祖猜忌臣下、無弊不防所定之律”,但從其包含的内容來看,對于整肅政風有積極的意義。如向皇上進讒言、借刀殺人、蒙蔽聖上、交結朋黨、拉幫結夥、破壞朝綱等均屬奸黨罪,犯此罪本人處斬,妻、子為奴,财産沒收。

九、重刑治腐。從量刑上看,對官吏犯罪的法律懲罰重于常人。貪贓受賄的刑事責任遠比盜竊為重。在《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中可看出,在秦朝,“通一錢者,黥為城旦”。即行賄受賄達到一個銅錢,就要受到臉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罰。《魏書·張衮傳》裡記載,北魏時,監臨官(主管和執行管員)“受羊一隻,酒一斛者,罪至大辟”,即死刑。北魏孝文帝太和八年定律:“義贓(徇私賄賂)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唐律則規定,監臨主司(主管官員)受财枉法,受賄相當于一尺絹的,要判處杖刑一百,并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處絞刑。而常人(普通百姓)盜竊,即使五十匹,隻是流放服役而已。唐律還規定,官吏間接受财物也要處刑。如官員在其管轄範圍内收受百姓财物、牛羊瓜果等供饋,或向百姓借貸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貪污罪論處,以防止官吏對下屬及百姓吃拿卡要、敲詐勒索。懲腐最嚴厲的是明太祖朱元璋,《大明律》對官吏貪污、受賄等罪所定的條目多而詳,而且往往要處以淩遲、挑筋、剝皮實草等酷刑。屬員貪贓,主官連坐;父祖貪贓,子孫連坐。清朝将懲貪治吏作為治理國家的“第一要務”,對貪官多“賜令自盡”,連坐屬員。有學者對唐宋明清四朝正七品官月俸數與當時的貪污受賄數額作過比較,結論是當時官吏貪污受賄相當于正七品官一個多月甚至低于一個月的俸祿,就要被絞殺。

十、不赦貪官。中國古代的法規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固定下來的法律條文;另一類是封建帝王頒發的诏、敕(敕〔chì〕的意思是告誡或自上命下之詞)、诰、旨、上谕等,後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封建帝王出于種種原因,常常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曆覽古代大赦史,罕見赦及貪官污吏者。唐王朝是曆史上下诏大赦最頻繁的朝代之一,但都不赦贓官。唐太宗于貞觀四年頒布赦令,罪無輕重,包括死罪在内皆赦免,但赦令中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贓官不在赦列。“安史之亂”後唐由盛轉衰,唐肅宗以天下未定頒布赦令:天下囚徒,凡死罪者減為流放,流放罪以下一律赦免,但亦申明官吏貪贓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爾後文宗、宣宗、懿宗、禧宗等皇帝的大赦令中,均特申官吏犯贓不予赦免。宋王朝亦确定官吏貪贓為不赦之罪,還将贓官定為與“十惡殺人者”同罪。金世宗完顔雍也明确規定:“吏犯贓罪,雖令赦不叙。”

古代一些統治者也重視人民群衆對官吏的監督。如明朝在動員社會力量治理官員方面很有特色,《明史·刑法志》記載,“揭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設立“申明亭”,将犯輕罪官吏的犯罪事實公之于衆,以示懲戒。還允許民衆将害民惡吏“綁縛赴京治罪”,各級官府“敢有阻攔者,全家族誅”。這些做法對貪官污吏有一定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