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大牢怎麼叫(古代大牢的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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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1. 求中國古代死刑大全
  2. 臨安大牢古代是什麼情況
  3. 古代大牢的叫法

求中國古代死刑大全

中國古代對犯罪之人的最重刑罰是死刑,也稱極刑。戰國前稱大辟。其主要方式在先秦時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斬、焚、罄、辜等。尤以淩遲最為殘忍。

戰國及秦,又有鑿颠、烹、抽脅、車裂、囊撲、枭首、腰斬、棄市等。漢初以腰斬、棄市、枭首為主。

北魏有轘、腰斬、殊死(斷頭)、棄市四等,後改為枭首、斬、絞三等。北齊、北周因襲不改。隋、唐定死刑為斬、絞兩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有不載于律書的淩遲。遼初還有投懸崖、射鬼箭、五車轘、生瘗、炮擲等。金代有擊腦。此外,曆代封建王朝法外酷刑從未間斷,棒殺、剝皮和醢等屢見不鮮。

淩遲亦作“陵遲”,俗稱“剮”。據載:"淩遲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完膚,然後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髒腑以畢其命,支分節解,菹其骨而後已。"意思是說淩遲的方法是用鋒利的小刀在全身劃出一個個口子,一刀刀切碎身上的肉,讓全身沒有一點完好的皮膚。男則去勢,女則幽閉,都是指宮刑。挖出内髒使其斃命。将屍體分解後,把骨頭切碎。有記載稱受刑者"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動,肝心聯絡而呻痛之聲未息"。就是說,受刑者身上隻剩白骨了,嘴和眼睛都還在動;肝和心都挖出來了,痛苦的呻吟聲還沒有停止。

淩遲始于宋仁宗,熙甯之後應用漸多;南宋《慶元條法事類》公然把它列為死刑名目。這是中國曆史上最殘酷的死刑,但曆代行刑之法不盡相同,《宋史*刑法志》:“淩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所以,淩遲也叫脔割、剮、寸磔等,所謂“千刀萬剮”指的就是淩遲,就是把活人零刀割死。取的就是一個“慢”字。早在南北朝時期就有了此刑法。将淩遲作為正式的刑罰、作為法外之刑,始于五代。

依陸遊所記:“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淩遲一條。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在五代時,已有人意識到淩遲之刑過于殘酷,主張廢棄不用,如公元九四六年,窦俨奏稱死刑宜隻保留斬、絞二種,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膚者”,應當禁止。後晉第二任皇帝石重貴下令不再使用淩遲之刑。

北宋開國之初,力糾五代弊政,仍然禁止淩遲之刑。趙匡胤時頒行的《刑統》,規定重罪應使用斬或絞,沒有淩遲。趙恒時,内官楊守珍巡察陝西,督捕盜賊,捕獲賊首數人,他請示朝廷,拟将他們陵遲處死,用以懲戒兇惡的人。趙恒下诏命令将俘虜轉運有司衙門,依法論處,不準使用淩遲。到了趙顼時,才正式将淩遲列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說:“淩遲之法,昭陵(趙祯陵号)以前,雖兇強殺人之盜,亦未嘗輕用,熙豐間诏獄繁興,口語狂悖者,皆遭此刑。”如公元一零七五年,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餘姚縣團練使世居和醫官劉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審理此案。結果,李逢、劉育和河中府觀察推事官徐革都被淩遲處死。

到了南宋,《慶元條法事例》更明确地把淩遲和斬、絞同列為死刑名目,這樣的規定一直延續到明清。淩遲在宋代通稱為剮。“剮”字原作“*(這個字打不出來)”,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狀像人的頭顱骨。《說文解字》解釋說,其以為“剔人肉,置其骨”,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剮”又作“另”,明朱國幀《通幡小品》卷十八“字義字起”一節雲:“貞元中,宣武兵變,執城将另之”。并注解說,另,即“剮”字也。可見,“剮”的含義早已明了,隻是到了宋代它成了淩遲的代名詞而更加為人所熟知而已。

這種情形,也常見于小說中的描寫。《水講傳》第二十六回寫教唆潘金蓮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東平府尹陳文昭判為“拟合淩遲處死”,之後寫道:大牢裡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字:“剮!”上坐,下擡;破鼓響,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裡吃了一剮。

由于宋代使用淩遲之刑較為常見,所以民間在對仇人進行報複雪恨時,也仿照作為官刑的淩遲把人脔割至死。如《水遊傳》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黃文炳的一段描寫:“今日你要快死,老爺卻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從腿上割起。揀好的,就當面炭火上炙來下酒。割一塊,炙一塊。無片時,割了黃文炳,李逵方把刀割開胸膛,取出心肝,把來與衆好漢看醒酒湯。

從上面所引《水浒傳》中的兩段,可以看出宋代淩遲在執行時的大緻情況,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說的“淩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的作法是基本一緻的。遼代淩遲始定為正式刑名。《遼史*刑法志》:“死刑有絞、斬、淩遲之屬”。

明代律文沒有淩遲,而入于《大诰》。清代《大情律例》有淩遲條,公元一九零六年删去。曆代封建統治者,多用淩遲處置犯所謂“十惡”中的“謀反”、“謀叛”、“大逆”、“惡逆”等罪的人。元代法律規定的死刑有斬首而無絞刑,對那些惡逆大罪又規定可以淩遲處死。元代淩遲執行時的情形與宋代相似,如元雜劇《感天動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親窦無章複審冤案,宣判說:“(張驢兒)毒殺親爺,奸占寡婦,合拟淩遲,押赴市曹中,釘上木驢,剮一百二十刀處死。”這和《水浒傳》中王婆被淩遲的做法一樣,都必須釘上木驢。這木驢大概是一個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時該犯人不能亂動,它和古代那種“勾結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騎木驢”的刑罰不是一回事。雜劇《窦娥冤》比《水浒傳》更明确地指出了應割的刀數。

明代法律也明确規定淩遲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載:“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阙。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淩遲處死。”車裂也稱為"轘"、"轘裂"、"車磔(音折)"。即将人頭和四肢分别拴在五輛馬車上,讓五馬同時奔馳,撕裂軀體。

在周代就有了轘刑。《左傳·宣公十一年》:"殺夏征舒,轘諸栗門。"戰國時商鞅被車裂。這種殘酷的刑罰後來被更多的暴君使用。秦始皇車裂嫪毐(音澇矮)。東漢車裂張角别黨馬元義。三國時孫皓車裂張俊。北魏、北齊、北周都有轘裂。隋律廢除轘裂,但隋炀帝對楊玄感複行轘裂。唐以後基本不用此刑,僅《遼史·刑法志》載"淫亂不軌者,五車轘殺之。"此種死刑通常使用于統治末期。

磔分裂肢體後懸首張屍示衆的酷刑,又稱為辜、搏、磐等。《周禮·秋官·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殺王之親者,辜之"。秦時又稱為矺死。漢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并磔于棄市,凡非妖逆不得用磔。隋、唐以後,磔不見于正律,但曆代統治者仍在法外施用。元世祖至元十九年(公元1282年)将領導大都人民打死回回官僚阿合馬的王著等人磔殺。明代對"謀反"、"大逆"等重罪也常施以磔刑。《明史·刑法志》:"後磔流賊趙遂等于市,剝為魁者六人皮"。磔是中國古代重要的法外刑罰。

定殺:即投入水中淹死。秦簡載:"疠(音厲)者有罪,定殺。"即麻風病人犯罪,就将他投入水中淹死。秦後無定殺規定,但見于将罪犯投水淹死的刑罰。如曹魏的"污(音烏)潴",北魏的"沉淵",宋時的"水淹"。定殺可能是最少使用的一種死刑。

棄市:在鬧市執行死刑,将屍體示衆。《禮記·王制》:"刑人于市,與衆棄之。"秦法:"又敢偶語詩書者棄市"。秦後曆代均采用棄市執行死刑。枭首斬下人頭,懸于木杆上示衆。《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初,嫪毐作亂,敗。其徒"二十人皆枭首。車裂以殉,滅其宗。"漢承秦制,對謀反、大逆用枭首刑,如漢高祖"枭故塞王欣投于x陽市"。晉時張斐《律序》說:"枭首者惡之長,斬刑者罪之大,棄市者罪之小。"南北朝時,梁律大罪為枭首;陳同;北魏、北周也有枭首刑。隋除之。明、清對強盜罪施用枭首刑。戮對死刑罪犯刑辱示衆。秦時是刑辱示衆後斬殺,晉是"殺其生者而戮其死者",此時是"陳屍為戮"。明神宗萬曆十六年(公元1588年)定有《戮屍條例》,謀殺祖父母、父母者戮屍。清代擴大到對凡殺死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父母者,均戮屍。其後更推廣到強盜案件,凡斬、枭犯在監死亡者,均戮屍。清末廢止。

剖腹同"剖心",即剖腹取心,是法外酷刑的一種。宋仁宗景祐五年(公元1038年)在鎮壓廣西歐希範領導的少數民族起義時,用"剖腹"然後"醢"之酷刑殘殺歐希範等人。

斬使犯人身首異處的死刑,漢時也稱"殊死"。始見于周。《釋名·釋喪制》:"斫(音啄)頭曰斬,斫腰曰腰斬。"秦代死刑中有斬、腰斬,漢、魏死刑中有腰斬,晉、南朝宋有斬,北朝北魏有斬、腰斬,北齊、北周有斬,隋、唐死刑為斬、絞,五代及宋、遼、金、元、明、清法定死刑為斬。可見,斬時中國古代最常見的死刑方式。

絞對判死刑的人用帛、繩等勒死或用絞刑架絞死的刑罰。絞可保留全屍,故絞為輕。周時即有絞刑。絞刑作為法定刑初見于北齊、北周。晉魏以後,棄市即絞。隋定死刑為斬、絞兩等,唐随之,從此除元有斬無絞外,其他各朝均将絞刑列為正刑之内,直至清末。

棒殺也稱笞殺、"杖殺"、"捶殺",即用木棒、竹闆打死人的刑罰,也是中國古代法外的酷刑。主要事針對朝廷官員。

死刑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五刑的其他四種都是罰刑。中國古代統治階級對犯罪者使用的五種刑罰手段的總稱。有關五刑的記載,最早見于《尚書·舜典》:“流宥五刑”。“帝曰:臯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又《大禹谟》:“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臯陶谟》還記載,有一次臯陶問禹:“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吾言底可行乎?”禹說:“女言緻可績行”。五刑的具體名稱,見于《尚書·呂刑》的為:墨、劓、剕、宮、大辟;見于《周禮·秋官·司刑》的為墨、劓、宮、刖、殺。五刑起源于何時,衆說不一。

從文獻記載和考古發掘來看,中國從夏代開始進入階級社會,建立起奴隸主專政的國家,就開始有了刑罰。漢應劭《風俗通》說:“夏禹始作肉刑”。《國語·魯語上》說:“昔禹緻群神于會稽之山,防風氏後至,禹殺而戮之”。說明禹己開始用刑罰手段,懲罰遲到的防風氏。《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漢書·刑法志》也說:“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夏代刑罰的具體情況己不可考,周代的刑罰則略詳于夏代,墨、劓、宮、刖、大辟等在古文獻和甲骨文中都有記載。

西周的刑罰制度,據《周禮·秋官》說:司刑之職“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罰五百,殺罪五百”。這是周初的情況,到姬滿時期,由于階級鬥争尖銳,統治階級内部矛盾也進一步激化,于是命甫侯“作修刑辟”,定:“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這次修訂比原來增加了五百條,但五刑制度未變。從文獻資料看,西周己較普遍地施行墨、劓、宮、刖、大辟五種刑罰。西漢初,封建統治者為了發展生産、增加勞動力以及緩和階級矛盾,從鞏固地主階級專政出發,曾宣布廢除肉刑,以笞、杖來代替。

雖然終漢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廢除,但是,夏、商、周以來的傳統五刑制度,己開始發生變化。封建地主階級從他們的統治經驗中認識到,即使犯罪者受到懲罰,又使其保持勞動能力,比單純地切斷肢體、割裂肌膚更為有利。所以自漢代以後,曆魏、晉、南北朝,不斷有關于除、複肉刑之議,并對原有的五刑屢加更定。至北齊,己确定鞭、杖、耐(後為徒刑)、流、死為五刑。到封建制度高度發展的隋、唐時期,商周以來的墨、劓、宮、刖、大辟五刑制度,終于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這是中國古代刑制史上的一個重大變化。這一變化标志着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由野蠻階段進入較為文明的階段。新的五刑制度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臨安大牢古代是什麼情況

是這樣的,下面給你看個例子田氏,縣裡出名的風騷婦人,因為偷漢殺夫,被判了秋後處決,關進臨安大牢。

臨安大牢在中國古代是個出名的大牢,進去的犯人沒有一個出的來,尤其是女人,進去的無論是貞女還是蕩婦都免不了被裡面的獄卒折磨至死!對女囚犯,更是無所不用其極!

田氏處決前的最後一晚,四個獄卒向田氏表白,告訴田氏他們四個不舍得讓她死,并願意用朱大嫂偷龍轉鳳,但田氏也要付出代價,就是要将他們四個人服侍得舒舒服服的。田氏答應。

田氏先在泉水旁洗澡,接着用盡渾身解術服侍四個獄卒。

完事之後,田氏天真的以為自己可以走了,沒想到四個人馬上變臉。

他們把她推給了二十幾個犯人。未到半夜,田氏就被死囚折磨死了,手腳折斷,下身爆裂。

古代大牢的叫法

監獄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遠古時代,獄是原始人馴養野獸的(音景)檻或者岩穴,到氏族社會後,用來關押俘虜,驅使他們勞動。國家産生之後,作為國家機器的一部分,監獄也産生了。

最初沒有“監獄”這個名字,夏朝叫“夏台”(現在河南禹縣境内),是中央監獄的名稱,一般叫“圜(音喚)土”。商朝監獄叫“(音遊)裡”(現在河南湯陰縣東北),還叫“圉”(音雨),是甲骨文中出現的一個字,意思就是“獄”。周朝時也叫“圜土”或者“囹圄”(音零雨)。

周朝的監獄圜土中關押的犯人,要在監督下進行勞動,如果能改過自新的,重罪三年後釋放,中罪兩年後釋放,輕罪一年釋放。但是釋放後三年内不能被當平民對待。

到了春秋戰國時代,監獄的規模已經擴大了很多,此時的監獄名稱也有了變化,叫做“圄”。到秦朝時,因為法律嚴酷,犯罪的人增多,所以監獄也比以前增加許多,郡縣基本上都有監獄。同時,為了适應需要,秦律的《囚律》中有了監獄管理方面的詳細規定。

監獄從漢朝開始稱為“獄”,漢朝的監獄更多更濫,除了中央監獄即廷尉獄外,還有各個官府自行設置的監獄。此時的監獄還有很多其他的名字,如内宮、居室、保宮和請室等。地方上的郡縣也都有自己的監獄,當時全國共有兩千多所監獄。南北朝時的監獄體制基本上繼承了漢朝體制,但北朝除了監獄外,還挖地為獄,叫做地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