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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人認為虐待動物會發展成殺人
虐待動物與殺人之間存在着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并非必然是因果關系。虐待動物的人并不一定都會發展為殺人犯,反之亦然。這種聯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虐待動物可以視為個體在受到挫折後的一種不良反應,是一種情緒性的宣洩,借此尋找内心的平衡,或吸引他人的關注。這種行為往往是自我控制能力不足的表現,有時會與表演型人格障礙等心理問題相關聯。
其次,個體可能會通過模仿自己所遭受的暴力行為來宣洩負面情緒,這種行為模式可能在幼年形成,一旦固化,就可能導緻長期的虐待動物行為。家長的幹預對于制止孩子的行為至關重要,否則,随着年齡的增長,個體可能發展出更為嚴重的反社會人格障礙。
第三,個體的心理性格特征也可能導緻虐待動物行為。這類人可能在性格上表現出多疑、缺乏同情心、責任感和内疚感、易沖動、追求刺激、易受挫折等特點。這些特征往往在兒童期就已顯現,是形成反社會人格障礙的預備軍。
此外,虐待動物與人類原始的攻擊性相關聯,可能是由生理因素驅動的。腦内5-羟色胺能系統功能低下和乙酰膽堿、去甲腎上腺素能系統功能亢進等生理特征可能與虐待動物行為有關,且雄性激素對男性的影響也可能是其中原因之一。
然而,目前的研究不足以證明虐待動物的人一定會發展為暴力行為,或者實施暴力犯罪的人一定有虐待動物的背景。虐待動物的行為雖然可能反映出某些心理問題,但不能直接将其等同于未來犯罪的必然性。心理成熟度、心理健康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在其中起着關鍵作用。
在實際生活中,發現身邊有虐待動物的行為時,應保持警惕,但不宜直接将其定義為未來的殺人犯。科學合理的推測和觀察是更為合理的方式。在面對心理問題時,及時的專業幹預和支持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人經常會不經意的殺生,該怎麼辦
原則上說,不殺生戒的重心在不殺人,所以,殺人是重罪,殺其他動物是輕罪。衆生固然一律平等,但唯有人類能夠造惡業(或稱為黑業),而堕為鬼道或下地獄;也能修善業(或稱為白業),而升天堂、出三界乃至于成佛;其他衆生,除極少的特殊例子之外,既不知善,也不知惡為何事,隻有随業受報的自然行為,而沒有心意的造作在内。所以,人是道器,隻有人能修道,并能弘道,因此,戒殺是以不殺人為根本。
殺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知是人,二、預謀而有殺念,三、殺死;否則,
叫做傷害或過失,不成殺人罪。至于人,是不論年齡、貴賤,不論成形或未成形,有知或無知,凡被肯定是人者,皆不可殺。所以,不得堕胎,也不得以安樂死的名目來處理自己求死或已無自覺意識的植物人;否則,就是殺人罪。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為了維持環境衛生的原因,必須處理蟑螂、蒼蠅、螞蟻、蚊子,乃至于老鼠等問題,這在佛世已有成例。當比丘們的浴室、浴池由于多日未用,滿生小蟲,負責清理的比丘,不知如何處理,佛說:「除盡污水,清潔浴室。」比丘說:「會傷蟲!」佛說:「不為傷蟲,是為清理浴室。」于是比丘釋然。這個例子是說為了維護人類生活環境的衛生,予以清理打掃,目的不為殺傷蟲類,因此,不算殺死。當然,不得用藥物噴射殺蟲,隻能以打掃、清理、消毒的方式來防治或退治蟲蟻的進入和繁殖。如果環境經常保持整齊、清潔和消毒完善的狀态,縱然有蟲蟻,也不會太多。
如果在耕種時,難免會傷及蟲蟻,但為了我們自身的活命,不用說耕種,就是日常行走及其他勞務,也會無意殺死蟲蟻。所以,隻有經常多念阿彌陀佛,願愚癡而無知的衆生,于死亡之後,轉生善道或超生淨土,不算犯殺生戒。當然,能夠小心防止,減少殺傷蟲蟻的機會,是慈悲的表現。如果明知殺生而心無悔意,便是沒有慈悲心。
至于毒蛇、猛獸,以及毒蟲之類,是他們過去世的業力使然,他們傷人,不出于預謀,雖有惡行,沒有惡心,所以,并不算造殺業,應受到人類的同情和保護。以今天人類的社會而言,不僅可以防治受其傷害,也可以劃出特定的空間範圍,令其生存,或做到限制他們的繁殖,不令其成為人類的災害。此所謂宜用防治法,不宜用殲滅法,不僅培養了人類的仁慈心,也對大自然的生态盡了維護的責任。
一般初學佛的人,對衆生的定義不明,而且現在更有人說,植物也有生命,植物也有感情,若說不殺生,應該既不殺動物,也不殺植物。其實生命有它的層次,植物是無情衆生,動物是有情衆生。所謂衆生,可分作三級,高級的為人類,具有三個條件:一、有活的細胞;二、有神經的反應;三、有思想及記憶。低級的為植物,隻有活的細胞,沒有神經和記憶,雖有生死的反應,沒有苦樂的感覺,更沒有思想及記憶,所以叫做無情。中級的是動物,隻有少數如狗、猴子、馬、象等高等動物有若幹的記憶力,但沒有思想力。至于下等動物除了神經的本能反應,沒有記憶和思想,然其既有神經就有痛苦,就會怕死。所以蟲蟻都會自然地知道逃避死亡的危險,植物則不然。因此,殺生的界定,就是能夠知生怕死的動物而不及于植物。
佛戒比丘不可砍伐草木,是因低級的鬼神,依草附木,以草木為庇護,為了慈悲鬼神,不使鬼神生鎮,故不去破壞其居處,并非為了草木不可殺的理由。
微生物如細菌,從生物學上看,它是介于植物與動物之間的生物,既沒有神經更沒有記憶和思想,不屬于有情衆生,可以說是活動的植物,所以,殺菌不是殺生。
關于水中的微生物,除了細菌之外,尚有比較高等的生物,他們雖也沒有神經,但已可以算在動物之列,因此,佛世的比丘,用水需要通過濾水囊的過濾,把比較大的微小衆生濾出,比較小的就不管了。這是基于慈悲的觀點,不忍目見生物而不救度。如果肉眼不能見,或雖見而不能分辨是有情或無情衆生,那就理會不到了。
佛教主張不殺生,主旨在于衆生平等的慈悲精神,一切衆生都有生存的權利和自由,我們自己怕受傷害、畏懼死亡,衆生無不皆然。衆生的類别雖有高低不同,但衆生的生命絕沒有貴賤、尊卑之分,如果人人發揚這種平等、慈悲的精神,我們的世界一定是和諧、和平、互助、互敬、互愛、融洽無間,将沒有一人會受到故意的傷害。雖然佛經中說,殺生有果報,殺人償命,吃它半斤,還它八兩,這是說明了因果不爽的事實。但是我們不必把不殺生的著眼點擺在害怕受報的觀點上,果報是有的,但也并非絕對不可以改變的;養成慈悲心,才是不殺生的重點,也是佛菩薩化世的精神
我的孩子殺了隻小貓怎麼辦
你好,雖然殺害二級保護動物是違法行為,但是小孩如果是屬于未成年人的話,在16周歲以下的,可以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有相應處罰的,由監護人(父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341條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